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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5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15

【導語】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5篇)

【第1篇】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號),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4個事項按照行政征收相關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同時簡化辦理程序。

(一)簡化受理環(huán)節(jié)。將受理環(huán)節(jié)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接收申請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huán)節(jié)。

(二)簡并辦理程序。將辦理程序由“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調整為“申請、受理、核準(核定)”。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對其提供的生產經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或者不可抗力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的異議申請后,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guī)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并通知納稅人。

4.“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核定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核定預繳方式并通知納稅人。

(三)減少材料報送。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四)實行全程網辦。稅務機關依托電子稅務局支持事項全程網上辦理。經申請人同意,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前提下,各省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采取承諾容缺、壓縮辦結時限等措施優(yōu)化事項辦理程序。

二、將“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按照政府采購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第六條第一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guī)定

2.稅務文書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號),稅務總局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稅務事項的辦理程序,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通知》,對全面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提出要求。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為落實《通知》要求,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號)發(fā)布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及有關簡化優(yōu)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文。就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包括簡化受理環(huán)節(jié)、簡并辦理程序、減少材料報送、實行全程網辦。

(二)附件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guī)定。對5個事項逐項明確了調整后的實施規(guī)定。

(三)附件2稅務文書樣式。明確了調整后的文書樣式。

三、《公告》中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和緩繳稅費有關政策事項有何區(qū)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經濟平穩(wěn)增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xù)實施制造業(yè)中小微企業(yè)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yè)中小微企業(yè)繼續(xù)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7號)等文件對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政策進行了規(guī)定,納稅人享受上述有關政策不適用本公告規(guī)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程序,符合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享受,無需專門提出申請。納稅人享受緩繳稅費政策期限屆滿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特殊困難情形的,適用本公告規(guī)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程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第2篇】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yè)經濟平穩(wěn)增長,支持制造業(yè)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xù)實施制造業(yè)中小微企業(yè)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制造業(yè)中小微企業(yè)繼續(xù)延緩繳納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的有關事項。

相關問答

2023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完成年度申報后,延期繳納應補稅款如何辦理?

2023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若完成年度申報后產生應補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無需辦理延期申請,征管系統(tǒng)將自動延長匯算清繳應補稅款的繳款期限。

本期制作團隊

監(jiān)制 |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圖文編發(fā) | 珠稅融媒

稿件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第3篇】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必須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推進“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號),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4個事項按照行政征收相關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同時簡化辦理程序。

(一)簡化受理環(huán)節(jié)。將受理環(huán)節(jié)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接收申請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huán)節(jié)。

(二)簡并辦理程序。將辦理程序由“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調整為“申請、受理、核準(核定)”。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對其生產經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或者不可抗力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的異議申請后,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guī)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并通知納稅人。

4.“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核定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核定預繳方式并通知納稅人。

(三)減少材料報送。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四)實行全程網辦。稅務機關依托電子稅務局支持事項全程網上辦理。如申請人同意,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前提下,各省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采取承諾容缺、壓縮辦結時限等措施優(yōu)化事項辦理程序。

二、將“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按照政府采購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

本公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第六條第一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時廢止。

附件: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guī)定

2.稅務文書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月?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推進“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號,正在同步征求意見),我局擬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稅務事項的辦理程序,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見稿)》?,F(xiàn)說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通知》,對全面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提出要求。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為落實《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明確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號)發(fā)布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及有關簡化優(yōu)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文。就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包括簡化受理環(huán)節(jié)、簡并辦理程序、減少材料報送、實行全程網辦。

(二)附件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guī)定。對5個事項逐項明確了調整后的實施規(guī)定。

(三)附件2稅務文書樣式。明確了調整后的文書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推進“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號,正在同步征求意見),我局擬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稅務事項的辦理程序,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見稿)》?,F(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郵政編碼100053),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guī)定

一、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實施規(guī)定

(一)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二)實施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三)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

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四)實施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機關查驗后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六)申請時限

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

(七)實施程序

1.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核實

主管稅務機關對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應當以書面核實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核實。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有關過程應當予以記錄。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直報省稅務機關。

3.通知

(1)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不予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稅務機關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主管稅務機關將上述文書送交申請人。

(八)辦結時限

本事項法定辦結時限為20日,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shù)順延。

(九)監(jiān)管規(guī)則

納稅人未按照核準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并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二、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實施規(guī)定

(一)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二)實施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三)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四)實施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五)提交材料

1.延期申報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機關查驗后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六)申請時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七)實施程序

1.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核實

主管稅務機關對延期申報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應當以書面核實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核實。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有關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3.通知

(1)符合法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延期申報通知書》。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不予延期申報通知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辦結時限

本事項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九)監(jiān)管規(guī)則

納稅人未按照核準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核準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三、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實施規(guī)定

(一)事項名稱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二)實施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三)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四)實施條件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1.參照當?shù)赝愋袠I(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五)提交材料

(1)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機關查驗后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六)提交材料時限無

(七)實施程序1.受理

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提交的異議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核定和通知

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guī)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并通知納稅人。其中,予以變更核定定額的,出具《核定定額通知書》;不予變更核定定額的,出具《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

(八)辦結時限

本事項辦結時限為15個工作日(含公示時間),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15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九)監(jiān)管規(guī)則

1.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yè)、區(qū)域選擇一定數(shù)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

2.經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xiàn)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zhí)行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xù)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四、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實施規(guī)定

(一)事項名稱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二)實施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

(三)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yè)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四)實施條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yè),可以提出申請。

(五)提交材料

1.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實際利潤額以外)核定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機關查驗后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六)申請時限

按月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七)實施程序

1.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

2.核實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應當以書面核實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核實。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有關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3.通知

(1)符合法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實際利潤額以外)核定通知書》。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不予核定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實際利潤額以外)通知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辦結時限

本事項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九)監(jiān)管規(guī)則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企業(yè)預繳情況進行事后核查,發(fā)現(xiàn)其未按規(guī)定預繳造成少繳稅款的,按規(guī)定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五、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實施規(guī)定

(一)事項名稱

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

(二)實施機關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印制企業(y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其他發(fā)票印制企業(yè)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yè)印制;其他發(fā)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yè)印制。未經前款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fā)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yè)印制;其他發(fā)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yè)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

(四)實施條件

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fā)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jiān)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五)提交材料1.印刷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2.生產設備、生產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產工藝及產品檢驗制度;

4.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

5.參加政府采購按規(guī)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提交材料時限

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

(七)實施程序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組織實施采購,確定采購結果,并與發(fā)票印制企業(yè)簽訂采購合同。

(八)辦結時限

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

(九)監(jiān)管規(guī)則

1.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含招標采購文件、投標或者響應文件)確定的要求進行到貨驗收,確保印制企業(yè)交付的發(fā)票滿足使用要求,驗收結果作為付款和退還履約保證金的依據;

2.對出廠后的發(fā)票產品進行抽查檢測,發(fā)現(xiàn)不合格產品的,按照采購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進行處理。

【第4篇】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同時符合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號),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4個事項按照行政征收相關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同時簡化辦理程序。

(一)簡化受理環(huán)節(jié)。將受理環(huán)節(jié)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接收申請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huán)節(jié)。

(二)簡并辦理程序。將辦理程序由“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調整為“申請、受理、核準(核定)”。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對其提供的生產經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或者不可抗力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的異議申請后,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guī)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并通知納稅人。

4.“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核定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核定預繳方式并通知納稅人。

(三)減少材料報送。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四)實行全程網辦。稅務機關依托電子稅務局支持事項全程網上辦理。經申請人同意,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前提下,各省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采取承諾容缺、壓縮辦結時限等措施優(yōu)化事項辦理程序。

二、將“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fā)票印制企業(yè)”,按照政府采購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第六條第一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第5篇】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一、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

二、再點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三、選擇需要做延期繳納稅款的那條應繳稅款記錄。

溫馨提示:

1. 申請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比如原納稅期限為2月28日,則延期繳納期限不能超過5月28日。

2.延期繳納稅款只允許納稅人申請尚未超過限繳期限的應繳稅款。

四、申請區(qū)域填寫“申請理由”、“申請日期”、“申請人”

溫馨提示:

申請日期為當期貨幣資金余額的日期。

五、點擊保存,下一步。

六、進行附送資料上傳。

溫馨提示:

1.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或電子文檔)以及經辦人身份證件或代理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不能使用復印件)為必報!

注意:建議通過電子銀行等網上渠道下載打印銀行對賬單。

2.承諾書為非必報資料:報送條件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未加蓋單位公章(指電子印章);銀行對賬單未加蓋銀行公章。

備注:上傳資料內容必須清晰,否則稅務機關無法審核,將影響業(yè)務辦理。

七、附列資料上傳完畢后點擊提交即可完成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八、提交完成后返回首頁,點擊服務提醒,可以看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辦理進度為“已提交”。

溫馨提示:稅務機關未受理之前,如果需要修改申請內容或補充附送資料,點擊撤銷。然后重復第一步重新進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即可。

九、然后就是等待稅務機關對提交的稅務行政許可進行審核確認。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會生成回執(zhí),并進行回執(zhí)查看下載。

溫馨提示:

如果提交的資料無誤并符合該涉稅事項的申請資格,當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即可通過【服務提醒】查看到該涉稅事項的辦稅進度及回執(zhí)下載。

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會生成3個回執(zhí)文書,分別為《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如果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完善,稅務機關會對提請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啟動補正流程。納稅人仍通過【服務提醒】中下載查看回執(zhí),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對相關資料進行補正提交。

溫馨提示:

稅務機關會在《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上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相關資料。當納稅人準備好相關資料后,重復第一步重新發(fā)起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小陳稅務補充】

關于補辦延期申報手續(xù)并同時辦理納稅申報說明(僅供參考)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企業(yè)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對造成的具體影響是:xxxxx……(比如到x月x日才復工、多少員工無法及時按時返工等);目前企業(yè)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是:xxxxx……(比如開工不足x%、營收或利潤下滑x%等);產生的后果是:xxxxx……(比如現(xiàn)金流短缺、工資無法發(fā)放等)。

上述情況導致我企業(yè)到2023年2月28日仍無法辦理2023年1月份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我企業(yè)承諾上述情況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并承諾在2023年x月x日前完成補繳手續(xù)。

特此說明。

年 月 日

(納稅人簽章)

文章來源于小陳稅務08,侵權刪

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5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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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開納稅人延期繳納公司不知怎么填寫經營范圍,我們可以參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寫,填寫近期要經營的和后期可能會經營的!
2、填寫多個行業(yè)的業(yè)務時,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為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稅局稽查時選案指標經常參考行業(yè)水平,排錯順序,會有損失。
3、準備申請核定征收的新設企業(yè),應避免經營范圍中出現(xiàn)不允許核定征收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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