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投資收益增值稅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投資收益增值稅,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投資收益增值稅
員工跟投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普遍施行的一項制度。通過員工跟投制度,可實行員工和基金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而且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人員外流的風險,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內控機制與薪酬體系完善——是一種激勵與約束并存的機制,這種機制有其積極意義,在投資界被廣泛使用。本篇介紹員工跟投的基本情況,同時也來討論一下時下比較熱門的員工跟投涉稅問題。
員工跟投有幾類模式
以組織形式跟投作為員工投資的主體,這個主體可以是個人、公司,以及合伙企業(yè)平臺等。按照投資對象的不同,員工跟投一般可以分為項目跟投和基金跟投。以下為員工跟投的幾種模式:
模式1、以投資項目的名義跟投
項目跟投一般是員工直接投資被目標企業(yè)。這種模式分為個人以自有資金直接跟投項目,以及團隊組建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yè)跟投項目(這種模式被稱為special purpose vehicle,縮寫spv,意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
模式2、以基金名義跟投
基金跟投一般是員工投資于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這種模式也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員工個人直接作為lp認購基金份額,另一類是員工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持股平臺作為lp認購基金份額。
員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規(guī)定出自《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那么問題來了,員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呢?
對于這個問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視為合格投資者。私募基金符合條件的員工可豁免合格投資者認定的條件需要掌握幾個要點:第一,員工應當具備基金從業(yè)資格;第二,員工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存在勞動關系;第三,從業(yè)人員投資于供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基金管理人和從業(yè)人員以外,社會保障基金、企業(yè)年金等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投資者,也被視為天然合格投資者。同時,考慮到基金從業(yè)人員這類特殊主體情況,在視為天然合格投資者同時,可豁免投資冷靜期和回訪的確認。
跟投員工有最低認繳出資額限制嗎
基金業(yè)協(xié)會明確規(guī)定,合格投資者的認繳出資必須滿足至少100萬元的要求。那么,對從業(yè)的員工跟投是否也有最低認繳出資額限定嗎?
根據目前基金業(yè)協(xié)會的窗口指導建議,對“跟投員工”暫時不存在最低的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要求。盡管基金業(yè)協(xié)會未明確要求“跟投員工”的實繳出資下限,在首次提交基金備案申請時,一般情況下,跟投員工都會按照與其他合格投資者分期實繳出資同比例繳付其首期出資資金。
員工跟投的稅收規(guī)定
員工直接以個人跟投項目情況可能不多,更多是spv跟投項目或以基金名義跟投。以機構主體跟投,根據納稅人身份不同,所獲利息(保本)按照6%(3%,或者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稅)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非保本利息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所獲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1.以項目名義跟投
員工個人直接跟投項目公司,所分收益按20%繳稅;資本利得按“財產轉讓所得”交個人所得稅。
spv為公司制時(所投項目為公司):所獲股息居民企業(yè)間股息紅利收入免稅,利息按規(guī)定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到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spv股份,個人股東按“財產轉讓所得”繳個人所得稅。
spv為合伙企業(yè)時(所投項目為公司):合伙企業(yè)層面不征收所得稅,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以基金名義跟投
實務中,基金大多為合伙型,采用先分后稅辦法繳稅。對于員工以自然人lp直接跟投有限合伙基金,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財產轉讓所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或20%比例稅率繳稅。lp采用公司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持有該lp份額的員工再根據分配到的收益繳稅。lp采用合伙型(持股合伙平臺),采取先分后稅辦法繳稅。
slp是怎樣產生的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管理人管理基金報酬包括兩部分:固定管理費和浮動管理費。基金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因能力、級別不同,收入動輒百萬不是什么稀奇事情。員工收入如果均來源于則管理人的工資薪金報酬,綜合所得最高可達45%級——這對團隊的創(chuàng)始人還是基金高管無疑是很大的負擔。于是,從降低基金從業(yè)人員稅負角度,基金跟投當中產生了一種獨特的架構——slp(special limited partner,特殊有限合伙人)。slp其實也是有限合伙基金的lp,只是這個lp比較特別,它是由基金管理人指定來代替管理人收取業(yè)績報酬。
slp收取的附加收益是“投資收益”嗎
在實務中,一直存有基金利潤當中的浮動管理費(附加收益)是管理費,還是投資收益的爭議。
平層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問題不怎么突出,基金收益在結構化基金時表現尤為明顯(實務通常也是這種架構)。從報酬分配順序,我們可以看出gp是因為管理基金執(zhí)行合伙事務而承擔無限責任享有劣后級待遇,而lp則相反。因此,基金管理人通過項目運營獲取這個carry其實有很大不確定性——投資收益不用繳增值稅,這也是認為附加收益屬于“投資收益”的根源所在。于是,針對這個浮動管理費產生了由slp收取管理基金“投資收益”的設計,進而可規(guī)避提供管理服務而取得的業(yè)績報酬增值稅涉稅問題。這種做法操作上雖然可行,也有缺憾。為什么這么說呢?
對于設置slp架構收取業(yè)績報酬時,中基協(xié)暫時不要求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但需要出具說明解釋。據悉,這種架構的跟投員工有鎖定期,鎖定期員工不得擅自離職,否則失去取得浮動管理費的資格;遇上需要人事變動需要轉讓員工份額的,還需要審核具體投資項目是否有損害基金利益的潛在行為。
私募股權基金架構下,管理人從基金收取的業(yè)績報酬一般以浮動管理費的形式由基金支付。了解實際情況,該費用通常由管理人向投資者收取。在將跟投團隊設置為slp時,員工既是基金投資者,也參與基金日常運作,一般會約定員工不用支付管理費,也不另外繳納業(yè)績報酬。
從稅的角度來看,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業(yè)層面不征收所得稅。這個不收所得稅,是以對基金投資對象進行穿透對合伙人進行征收實現的——也就是說,基金層面一旦有盈余,上一層投資者是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需要提醒的是,現今的合伙協(xié)議約定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基金利潤資金分配流向:gp劣后于lp獲得收益,這個收益通常是要通過投資本金返還,優(yōu)先回報分配,基金管理人投資最低回報,最后有剩余的,carry才由gp和lp按業(yè)績分成(通常為2:8)。可是,這種基金合同對本金、收益約定分配順序并未改變合伙企業(yè)“先分后稅”的所得稅納稅規(guī)則(陳愛華)。
在基金合同中,gp收益通常在第三步“基金管理人投資最低回報”開始涉及,比如,基金合同分配條款會約定:在投資運營收入項目分配之后仍有余額的,向gp分配直到gp根據本項獲得累計金額達全體有限合伙人“投資運營收入”項目取得的優(yōu)先回報的25%……很明顯,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來源于管理人投資最低回報和最后業(yè)績分成兩部分。
而傳統(tǒng)籌劃撇開了“固定管理費”,也就是采用分離管理費和附加收益的做法,單獨將收取的“浮動管理費”作為對gp在基金利潤業(yè)績報酬“投資收益”的分配——這種規(guī)避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理由其實是不充分的,因為基金合同約定的固定管理費和浮動管理費對基金管理人來說是同屬性收入。這個同屬性收入的具體體現就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費是應稅收入,那么浮動管理費也應該是應稅收入;反之亦然。這也間接印證了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超額管理費(浮動管理費)是提供資產管理可變回報的商業(yè)實質屬性觀點。
由于浮動管理費的本質屬性未變,僅僅設置slp并改由其收取附加收益就可界定為“投資收益”進而規(guī)避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理由顯然是牽強的。
來源:雁言稅語
編輯:沐林財訊
【第2篇】投資收益增值稅稅率
企業(yè)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有時會將暫時不用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存銀行定期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此處以股票為例),那么因為上述行為取得的利息,分紅或者賣出后的獲利,要不要交增值稅,如何繳納增值稅?從以下幾點來總結一下:
第一、明確稅目
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第一條第五項稅目金融服務是這樣規(guī)定的: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yè)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對貸款服務的解釋為: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由此得出:購買理財產品獲得的利息屬于貸款服務這一稅目。
對金融商品轉讓的解釋為: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由此得出:股票轉讓的獲利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這一稅目;據我所知,理財產品一般是要持有到期的,如果可以轉讓,則轉讓的獲利也屬于這一稅目。
第二、不同情況的增值稅問題
1、取得的利息和分紅
(1)理財產品利息、股票的分紅
根據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由此可知:購買非保本的理財產品獲得的利息是不征增值稅的,保本理財產品獲得利息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6%,到底是保本還是非保本要看具體合同條款;股票是無法保證本金安全的,故股票持有期間獲得的分紅也是不征增值稅的。
(2)存款利息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二項第二款規(guī)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由此可知:企業(yè)取得的活期、定期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2、轉讓獲得的收益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三項第三款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由此可知:轉讓股票、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是要繳納增值稅的,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6%。
綜上,企業(yè)獲得的保本理財產品利息需繳納增值稅,非保本理財產品利息不征增值稅;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稅;取得的股票分紅不征增值稅;轉讓股票及理財產品有獲利的需繳納增值稅。
【第3篇】投資收益如何交增值稅
《wg稅收優(yōu)惠政策》專注于稅務籌劃,通過產業(yè)扶持政策,幫助企業(yè)合法合理的節(jié)約稅收!
有過投資或是被投資的企業(yè)都知道,企業(yè)之間的投資分紅,被投資的企業(yè)給投資公司分紅時,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但有一點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資都是免分紅稅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呢?
1、投資收益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應當滿足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guī)定的范圍。
2、國債的利息收入,屬于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范疇。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
4、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處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yè),獲得的相關的投資收益,都可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而企業(yè)免稅,也從側面減輕企業(yè)的稅負壓力,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方式可以減輕企業(yè)的稅負。
1、企業(yè)入駐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園區(qū),通過在園區(qū)進行持續(xù)性的經營和納稅,申請當地的稅收扶持,而根據企業(yè)繳納的稅收,地方會對企業(yè)扶持70%-90%的獎勵,主要是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方面。
2、該政策對企業(yè)的扶持,主要是根據企業(yè)納稅額的地方留存部分來進行扶持,地方增值稅保留 50%,企業(yè)所得稅保留40%,并且企業(yè)當月繳納稅收,次月就可以獲得地方的稅收扶持獎勵。
無論企業(yè)是否享受稅收扶持,企業(yè)所經營是業(yè)務必須是真實,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的,業(yè)務扶持最基本的發(fā)票、資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礎。
版權聲明:本文轉自《wg稅收優(yōu)惠政策》公眾號,更多稅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稅收優(yōu)惠政策》詳細了解!
【第4篇】投資收益交增值稅嗎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首先,企業(yè)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分為保本型與非保本型,區(qū)別如下:
1、如果是保本型,有固定的收益,到期收回本金收到收息,能到期收回本金,并能明確計算出到期那天的收益是多少。
2、如果是非保本型的,合同中會注明非保本,為風險投資,合同中會說明: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時候的收益就不是我們平時意義所說的利息了,風險越高,收益越高,也有可能風險越高,收益為零或是負數。
理財產生的收益需要繳納各種稅費,也是依據保本與非保本來區(qū)分
如果是保本型收益,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同時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如果是非保本型收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如果收益為負數,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第5篇】投資收益要交增值稅嗎
疑惑解答
請問:我們是一家教育公司,企業(yè)利用閑置資金買賣股票,賺取差價收益,請問賺取的股票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是的,股票買賣適用的稅目是金融商品轉讓,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
參考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參考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三:《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guī)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有相關需要疑惑,請私聊巧思益財稅小編!
【第6篇】投資收益是否交增值稅
一、問題的提出:投資入股是否構成“有償轉讓”?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欲以其持有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b公司,經評估無形資產作價3000萬元。b公司采用定向增發(fā)的方式,向a公司增發(fā)新股,增資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賬面價值為3000萬元,本次交易中無現金給付。那么,a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行為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呢?
(二)對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增值稅處理的不同觀點
1、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按一般規(guī)定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guī)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理由是:一方面,投資入股后無形資產所有權由a公司轉移至b公司,另一方面,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權就是取得了貨幣、貨物之外的“其他經濟利益”,即構成稅法定義的有償轉讓無形資產。a公司應當以其取得的股權價值確認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這一觀點也與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政策解答一脈相承。
2、屬于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按視同銷售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取得同等價值的股權,應當定義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適用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征稅。這一論斷可以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尋找到依據,根據《實施細則》第4條,“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诙惙▋炔矿w系的一致性,貨物和無形資產投資應當適用統(tǒng)一的稅收規(guī)則,因此,a公司將其自產的無形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b公司的行為,也應當參照貨物投資入股的相關規(guī)定,定性為單位向其他單位無償轉讓無形資產,適用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第44條,按順序確定銷售額。
3、不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不需要納稅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投資入股的“有償性”和“轉讓性”,投資和轉讓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無論有償轉讓抑或無償轉讓,其落腳點依然是轉讓,不能涵蓋投資?;诿裆谭ㄒ暯?,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并不構成“以資產換取股權”,而是將資產注入標的公司從而“創(chuàng)設股權”。換言之,a公司取得股權是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而非在公平市場環(huán)境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資產互換交易。基于稅法視角,在整個投資過程中,a公司僅取得同等價值的股權,并未取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即無形資產的增值并未通過資產流轉實現,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不存在?;诂F行立法,財稅[2016]36號文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以下稱《注釋》)指出,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由此可見,《注釋》也僅僅將銷售定義為轉讓,而并未將“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納入“銷售”的范圍。投資和轉讓雖均伴有資產權屬轉移,但“投資”與“轉讓”不能作同一化理解。因此,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無需繳納增值稅。
(三)小結:爭議焦點在于投資入股是否構成稅法上的“有償轉讓”
上述觀點的分歧就在于“投資入股”與稅法上的“有償轉讓”是否能做同一理解,而這一問題的結論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產生與否。
二、從營業(yè)稅到增值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變化
(一)營業(yè)稅時期: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一般不征營業(yè)稅
營業(yè)稅時期,無形資產轉讓屬于營業(yè)稅應稅行為,但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則存在特別規(guī)定,主要圍繞無形資產所有者是否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判斷投資行為是否應當課征營業(yè)稅:
1、若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其投資及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行為,均不征收營業(yè)稅。
2、若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承擔被投資公司經營風險,僅取得固定收入,該行為實質上脫離了“投資入股”的范疇,應當被認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7]490號)規(guī)定的“轉讓無形資產”行為,征收營業(yè)稅。
事實上,國稅函發(fā)[1997]490號所規(guī)定的征稅條款本質上是一種反避稅。因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凡取得普通股的,投資人必然是承擔投資風險的。如投資人通過取得優(yōu)先股等方式,獲取保本、固定收益,在增值稅方面會定性為固定收益?zhèn)?,適用“貸款服務”的相關規(guī)則課稅。因此,國稅函發(fā)[1997]490號所針對的是“以投資入股之名行許可使用之實”的避稅行為,并非本文所討論的一般情況。
(二)“營改增”后: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可稅性規(guī)定不明
“營改增”后,稅法并未就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可稅性進行明確規(guī)定,只能從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中得出結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條,“銷售”無形資產由征收營業(yè)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其第10條、第11條進一步明確所謂“銷售”即“有償轉讓”,“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那些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均為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中,結合附件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可以免征增值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營改增”后并未同步修訂,目前仍然使用2023年修訂的版本。前已述及,在《實施細則》中,對于貨物投資入股是按照視同銷售的規(guī)則課稅的。
(三)稅務總局官方答復: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屬于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取得其他經濟利益
2023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就“營改增”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解答??偩职l(fā)言人指出,“此次營改增的實施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概念,即有償轉讓。有償的概念包括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與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的有償是一個概念。這個基本規(guī)定實際上就解決了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稅的問題。投資入股一定有所有權轉移,同時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計稅依據)很明顯,就是其取得的股權價值”。
關于貨物投資入股適用視同銷售規(guī)定征稅,而無形資產投資則直接定性為有償轉讓按一般規(guī)定征稅的差異??偩职l(fā)言人也作出了回應:“對增值稅稅制的認識,需要一個過程。原來的增值稅條例形成于1994年,現在來看還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這個問題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稅條例其實對有償轉移貨物所有權的‘有償’做出了原則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其實‘有償’的概念已經涵蓋了貨物投資入股征稅的問題,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既然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在這次起草實施辦法的過程中,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問題就沒有單獨明確”。因此,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四)小結:根據官方口徑,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原則上應當征稅,但符合條件的技術入股可以免稅
綜上所述,立足于現行有效的稅法規(guī)定和國稅總局的官方答復,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仍然屬于有償轉讓,應當以“無形資產”為節(jié)點,劃分技術類無形資產與非技術類無形資產,以技術類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符合條件的,可以比照“技術轉讓”,由納稅人依法履行備案程序而享有增值稅免征優(yōu)惠。而非技術類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則按照一般規(guī)定,以納稅人取得的股權價值為計稅依據,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
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增值稅可稅性的法理分析
(一)從轉讓與投資的區(qū)別看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征收增值稅的不合理性
我國稅法未明確“投資”與“轉讓”的關系。事實上,投資不一定等同于轉讓:
其一,無形資產轉讓是指行為人依據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處分權限,向相對方轉移無形資產專有權或許可使用權的行為,是一種自由市場環(huán)節(jié)下,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開展的交易,在法律屬性上系雙方法律行為。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則是將無形資產注入標的公司,將資產形式轉化為股權的行為。投資行為并不發(fā)生在投資人和標的公司之間,而是投資人和原股東達成合意,實施的法律行為。即基礎法律關系并不建立在無形資產權屬的轉出方和受讓方之間,投資人和公司之間無同等市場主體地位,由于依照接受投資公司的股東數量可能涉及多方主體,無形資產投資在法律屬性上系一種多方法律行為。
其二,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32條就區(qū)別規(guī)定了“向他人轉讓”和“作價投資”兩種情形,也可見立法上不將“投資”與“轉讓”做同一理解。無形資產的轉讓首先受《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其他部門法規(guī)制,其稅收政策中使用的相關概念應當充分尊重其他部門法,不能任意改變投資、轉讓等基礎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能將所有權屬轉移行為統(tǒng)稱為轉讓。
其三,前已述及,對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0條、第11條做文義解釋,亦無法將“投資”涵攝進“有償轉讓”的范疇。
概言之,鑒于投資與轉讓的差異及現有立法的漏洞,將“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認定為“轉讓無形資產”而征收增值稅并不合理。
(二)從營業(yè)稅政策看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征收增值稅的不合理性
如前所述,營業(yè)稅時期,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納稅義務存在差異化處理的考量:無形資產所有人的納稅義務視其是否承擔接受投資方的經營風險而定。
而“營改增”后,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被納入增值稅應稅行為存在不合理性。目前,明確無形資產所有人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且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的財稅[2002]191號依然為現行有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依然承擔著解釋稅法、細化稅收征管依據的功能。作為“營改增”過渡政策的財稅〔2016〕36號文件,新規(guī)定未明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的納稅義務,不發(fā)生新法代替舊法的效力。營業(yè)稅政策和增值稅政策雖然分屬不同稅種,但結合“營改增”政策背景,兩稅種關于無形資產流轉稅部分本質上是一脈相承的,彼時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yè)稅,現在也不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小結:應當參照營業(yè)稅政策對無形資產投資增值稅可稅性作區(qū)別處理
綜合上述分析,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的增值稅可稅性應當參照營業(yè)稅政策作區(qū)別處理:即針對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無形資產所有人,不予課征增值稅,而對不承擔被投資公司經營風險,僅取得固定收入的無形資產所有人,按照貸款服務依法征收增值稅。一方面,這是對增值稅征稅原理的還原,另一方面,這種制度設計減輕了無形資產研發(fā)者取得回報的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稅負成本,有利于促進無形資產投資,有利于調動無形資產研發(fā)的積極性,與國家“科技強國”戰(zhàn)略相呼應。
四、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增值稅風險的防范與應對
納稅人實施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應當重視其中的涉稅風險,提高對涉稅風險的防范意識,培育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風險規(guī)避及應對能力。
(一)在制定投資方案時應當考慮稅務因素
納稅人在制定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方案時,即應對自身的涉稅事項進行具體梳理、分析,不僅應當預先判斷行為是否合乎稅法規(guī)定,還應當確認所依據的法律文件是否被修訂或廢止,深挖涉及的稅種及估計相應的稅負,在此基礎上選擇是否實施投資和實施最優(yōu)的投資方案。
(二)充分的盡職調查和稅負測算
接受投資的公司應當對其將要取得的投資——無形資產進行充分盡職調查,了解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法律權屬爭議,評估作價是否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是否履行出資轉讓所必須的審核、批準或備案程序等內容。相應的,接受投資的公司也應當依據現行有效的稅法進行稅負測算,并據此開展與無形資產所有人的談判與協(xié)商。
(三)聘請專業(yè)的稅務律師
當事人可以在投資的各個階段聘請稅務律師。在投資方案制定階段,稅務律師能夠以其專業(yè)性給出投資方案,提示、修正既有投資方案中的風險點,以保障當事人以盡可能小的稅負推進投資方案順利實施。一旦稅收風險已經轉化為現實責任的追究,稅務律師能夠介入稅務案件中,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通過陳述申辯方式,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